(2015)倴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滦南县太安物业有限公司与刘新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滦南县太安物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滦南县三丰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国静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满树双,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新家。原告滦南县太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南县太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双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