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剧某甲、剧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剧某甲,剧某乙,王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剧某甲,女,汉族,1994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剧某乙,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剧某甲父亲)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剧某甲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廷雷。系被上诉人叔叔。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剧某甲、剧某乙、王某与被上诉人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剧某甲、剧某乙、王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剧某甲、剧某乙、王某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剧某甲、剧某乙、王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剧某甲、剧某乙、王某负担。审判长 刘秋菊审判员 许 林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