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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坤、王国强、邢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职员。被告王坤,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住沈丘县。被告王国强,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沈丘县。被告邢永华,女,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坤、王国强、邢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志静审判员  黄国平审判员  马广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茜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