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慧杰与被执行人张双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慧杰,张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牛慧杰,女,汉族,1991年12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法定代理人王树玲,女,1959年1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牛慧杰之母。法定代理人牛耀芳,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牛慧杰之父。被执行人:张双全,男,汉族,1958年4月21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牛慧杰与被执行人张双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双全的银行存款215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双全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