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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陈长江与罗树阳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江,罗树阳,崔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614号原告陈长江,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被告罗树阳,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艳梅(罗树阳妻子),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被告崔富,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