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宋金新与刘超、李文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新,刘超,李文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宋金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高东亮,北京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被告:李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新与被告刘超、李文超确认合伙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金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慧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