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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宋金新与刘超、李文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新,刘超,李文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宋金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高东亮,北京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被告:李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新与被告刘超、李文超确认合伙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金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慧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