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783号原告马某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81年10月20日,不识字,农民。被告王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69年5月8日,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马少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