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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细民二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阜新市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王某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罗某,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细民二初字第00358号原告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罗某、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