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细民二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阜新市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王某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罗某,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细民二初字第00358号原告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罗某、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