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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景涛与童立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涛,童立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59号原告:���景涛,男,1975年7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荣祥,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立民,男,1972年1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涛诉被告童立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刘景涛负担。审 判 长  储士宏审 判 员  姜 鹏人民陪审员  李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