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景涛与童立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涛,童立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59号原告:���景涛,男,1975年7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荣祥,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立民,男,1972年1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涛诉被告童立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刘景涛负担。审 判 长 储士宏审 判 员 姜 鹏人民陪审员 李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