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与赵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赵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居民。原告赵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居民。被告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居民。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负担。审 判 长 闫 鹏人民陪审员 赵夏民人民陪审员 吕艳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党国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