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汪胜玉与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晓、李紫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胜玉,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晓,李紫晴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98号原告:汪胜玉,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邢小芳,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保和,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小芳。被告:陆晓,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李紫晴,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胜玉诉被告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晓、李紫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七日书 记 员 童梦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