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太仓市君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丁耀青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仓市君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秀催字第6号申请人:太仓市君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荣文路。法定代表人:丁耀青,总经理。申请人太仓市君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人民日报》于2015年5月17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40200051/2513676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4月7日,出票人嘉兴市金丝得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常熟市凯新化纤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市君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月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