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雨琪与被告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等二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雨琪,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张树和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850号原告赵雨琪,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杨淑波,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韩玉梅,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贵森。委托代理人李广仁,系公司安全员。委托代理人孙晶,系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和,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赵雨琪与被告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张树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雨琪法定代理人杨淑波、委托代理人韩玉梅,客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广仁、孙晶,张树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雨琪诉称:2014年8月17日赵雨琪乘坐张树和驾驶的、客运公司所有的吉C3P8**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怀德上学,支付车费5元。客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赵雨琪受伤,经鉴定为六级残。赵雨琪父亲在双龙镇经营烧烤店,其与父母在一起生活,虽是农村户口,但其生活与消费均在城镇,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给付,护理费应按鉴定结论300天计算。此次受伤至赵雨琪六级精神障碍,需要父母监护,其父母误工损失应按餐饮业标准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客运公司及张树和赔偿医疗费206192.75元、护理费325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0元、残疾赔偿金222746元、营养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辅助器具费10399元、鉴定费6198元、交通费2319元、父母误工损失30000元,扣除客运公司已给付的180762元,总计384732.75元。上述损失,客运公司与张树和承担连带责任。客运公司辨称:车辆所有人是客运公司,车是张树和买的,与张树和是承包关系��有承包合同。事故发生后,为赵雨琪垫付付180762元,剩余款项合理部分同意赔偿。医疗费以医疗票据为准,护理费以住院期间为准、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赔偿,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过高。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没有意见。辅助器具要求提供有效票据及是否有因果关系和必要性,赵雨琪父母的误工损失没有法律据。张树和辨称:我与客运公司是承包关系,每月向客运公司交承包费950元,没有钱赔。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王吉林驾驶吉AE06**、及A1984挂货车沿怀茂路行驶,与相对方向张树和驾驶的吉C3P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吉C3P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赵雨琪受伤。伤后,赵雨琪抢救及住院治疗花医疗费19453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0元、交通费2319元、辅助器具费9130元,后经鉴定为六级伤残、营养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6198元,客运公司对赵雨琪上述损失数额及伤残等级无异议。此次事故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认定,王吉林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树和承担次要责任,赵雨琪等乘坐者无责任。吉C3P8**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客运公司,实际车主为张树和,挂靠在客运公司经营,由客运公司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事故发生后,客运公司为赵雨琪垫付医疗费180762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例、医疗费票据、门诊收据、鉴定意见书、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质证意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雨琪的外购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如何给付及由谁承担?本院认为,赵雨琪与客运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和本法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及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之规定,客运公司负有将赵雨琪安全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运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至赵雨琪受伤住院治疗,对赵雨琪的损失客运公司应当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张树和是实��车主,但并非客运合同相对方,且车辆为客运公司所有并收取管理费,故赵雨琪要求张树和与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外购药402元,无相关医嘱,且客运公司有异议,不同意给付,依法不予支持。护理费,据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护理期限为伤后三百天,客运公司对鉴定结论中的护理期间有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故赵雨琪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护理费应为32577元(300天×108.59元/天)。父母误工费,赵雨琪现年15周岁,系学生,无误工损失。其父母因照顾赵雨琪烧烤店不能正常营业,其已主张护理费,误工费系重复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伤残赔偿金,赵雨琪为农业户口,但其父母在双龙镇街道经营烧烤店,收入和消费均在城镇,并提供街道及派出所证明予以证实。赵雨琪15周岁,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付,即222746元(22274.60元×20×年50%)。精神抚慰金,结合赵雨琪伤残等级,酌定保护20000元。综上所述,赵雨琪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9453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0元、护理费32577元、伤残赔偿金222746元、鉴定费619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辅助器具费9130元、交通费2319元、营养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共计511606.75元。扣除客运公司已经垫付的180762元,尚余330844.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赵雨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330844.7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被告张树和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雨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0元,由被告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亮人民陪审员 霍大敏人民陪审员 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静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