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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执民字第27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苍执民字第2766-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站前大道东方。法定代表人:叶长财。被执行人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李守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2)温苍民初字第01997号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苍南支行存款15500000元并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