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鸿龙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银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鸿龙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银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鸿龙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赛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银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东区。法定代表人:何立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银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61916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瓮立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