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郫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代胜全与任荣康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胜全,任荣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执恢字第19号申请人代胜全,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任荣康,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胜全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15)成郫执字第1302号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任荣康。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2015)成郫执字第1302号案件并入本案并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计入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成郫执字第1302号并入(2015)成郫执恢字第19号案件并案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兴文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淼(附案件清单一份)编号案号申请人被执行人案由金额(元)执行费(元)12015-恢-19代胜全任荣康其他1413852020.7822015-578陈谢任荣康其他41360520.4合计1827452541.18执行标的金额共计185286.18元=执行案款182745元+执行费2541.18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