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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7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与俞建利、高爱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times,俞建利,高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72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方舟。被执行人俞建利。被执行人高爱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特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委托杭州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俞建利、高爱珍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君悦丽景公寓3幢1402室,建筑面积151.7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面积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俞建利、高爱珍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君悦丽景公寓3幢1402室,建筑面积151.7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面积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0)第009250号,内容详见杭天平房估(2015)字第07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