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5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5609号原告张××。被告石××。原告张××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不关心家庭,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吵架,还殴打原告,现已分居两个多月。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这几年赚的钱都给了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二十多天,未与原告联系。现原、被告已分居,至今已有两个多月。故原告提起诉讼,提出如上诉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至今已七年有余,夫妻之间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本案中,原告虽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与被告石××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