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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5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迟某与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024号原告迟某,农民。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与被告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某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