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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诉被告于XX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于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33号原告李X被告于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于XX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庆金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米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