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XX与被告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谢XX,女,1983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毋XX,男,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取1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