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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XX与被告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谢XX,女,1983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毋XX,男,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取1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