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山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27号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山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办事处大庙村1社。法定代表人:李隆富,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98号4幢2-3。法定代表人:蒋志国,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李隆富,男,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辛春燕,女,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山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李隆富、辛春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60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山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6000000元,担保人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其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山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6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