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6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蒋德远家庭承包经营户与重庆瑞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远家庭承包经营户,重庆瑞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654号原告蒋德远家庭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蒋德远,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黎宗品,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瑞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交通街1号1幢立信大厦19-6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2574-9。法定代表人曾巧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远家庭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蒋德远)与被告重庆瑞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高开发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德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德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蒋德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蒋德远负担。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