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88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冯春睿(实习),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负责人陈凯,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红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