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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183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瞿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4日,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告谎称其单身,原告遂与之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生育一子郑某甲。由于被告直到2012年7月才与其前妻离婚,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才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经常在外面打麻将,彻夜不归,好逸恶劳,双方为此时常发生纠纷,并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由于被告欺骗原告与之结婚,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婚生子18岁后能独立生活时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瞿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通过网络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开始同居���活,同居期间双方于2012年9月19日生育一子郑某甲。恋爱时,被告对原告隐瞒其已婚的事实,直到2012年7月被告才与其前妻离婚。2013年2月1日原、被告自愿到岳池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结婚后,被告好逸恶劳,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为此时常发生纠纷,且被告多次辱骂、威胁原告及其家人,以致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2015年5月原告生病需要照顾,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搬回娘家居住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9月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婚生子18岁后能独立生活时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在故意隐瞒其已婚的情况下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婚后被告又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时常发生纠纷,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子郑某甲随原告生活多年,其年龄较小,不宜改变其成长环境,故婚生子郑某甲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提出的子女抚养费过高,本院参照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和消费情况依法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郑某甲随原告郑某某生活,被告瞿某某从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300元子女抚养费至婚生子郑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礁黑体一号字体加宽5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