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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武与朱贵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朱贵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361号原告李武,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朱贵岩,男,41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武与被告朱贵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朱贵岩的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李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莲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