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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刘明奇诉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忠源、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奇,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忠源,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刘明奇,男,生于1988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康宁路一段83号。法定代表人谭峰,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忠源,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会理县守府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波,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奇诉被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忠源、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奇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人民币,由刘明奇负担。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