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宣城市宏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宣城市宏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20-3号原告:李松林,男。被告:宣城市宏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九洲市场E区5幢26-27号。法定代表人:刘贤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20-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宣城市宏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市鳌峰路支行存款79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宣城市宏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市鳌峰路支行存款7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方结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