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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义禄与被上诉人张志良、徐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禄,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良,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加兵,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义禄因与被上诉人张志良、徐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义禄以提供新的证据到原审法院重新起诉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义禄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义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张义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买戈良代审判员 朱永超代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