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侯俊伟与闫伟亮、姜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俊伟,闫伟亮,姜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绛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侯俊伟,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闫伟亮,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姜晖,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侯俊伟与被执行人闫伟亮、姜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绛县公证处于2015年10月27日撤销了本案据以执行的(2015)绛证执字第073号执行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绛证执字第07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