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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946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2月5日经人介绍相识,同日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即外出打工,婚后既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又未一起打工,没有共同生活过。且被告在2008年外出打工后至今不与原告联系,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2月5日经人介绍相识,同日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即外出打工,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被告出外打工至今,具体地址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8年相识后结婚,一同外出打工,多年来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对原告诉求的离婚,庭审中原告未提供任何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原、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忠诚、信任与关心,互谅互爱,诚心相待,多加强沟通和交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