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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6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江怀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粤创家具有限公司,夏晓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怀运输有限公司,重庆粤创家具有限公司,夏晓宏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205号原告重庆江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111号华荣市A425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9729-8。法定代表人陈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克洪,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粤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鱼塘湾组。法定代表人徐芙蓉,总经理。被告夏晓宏,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怀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粤创家具有限公司、夏晓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怀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粤创家具有限公司、夏晓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怀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怀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粤创家具有限公司、夏晓宏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70元,由原告重庆江怀运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