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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商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谢少华与陈XX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少华,陈XX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商初字第433-1号原告:谢少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云峰,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原告谢少华诉被告陈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廖鸿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真杰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