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被告河南宗炜工贸有限公司、李涛、孟祥智、李铭、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孟凡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8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委托代理人董丽娟。委托代理人宋璐琦。被告河南宗炜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雨。被告李涛。被告孟祥智。被告李铭。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治。被告孟凡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被告河南宗炜工贸有限公司、李涛、孟祥智、李铭、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孟凡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01元,减半收取398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 雷审判员 田晓丽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