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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90号原告何某甲,男,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何球芬,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曾玉萍,女,住址同上。被告何某乙(曾用名何某乙丽),女,汉族,农民,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李玲珑,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高军,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 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