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4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李家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李家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4080号原告张秀兰,;许乃胜,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许乃安,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许乃国,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李家朋,;淮南市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支公司,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陈祥林,;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北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兰、许乃胜、许乃安、许乃国诉被告李家朋、淮南市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支公司、陈祥林、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74.00元,依法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张秀兰、许乃胜、许乃安、许乃国负担。审判员 孙 金 鹏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玉 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