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郑赵飞与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赵飞,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郑赵飞,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大郑新屋村。公民身份号:452502195707184914。被告黎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赵飞诉与被告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本案有其他情况需要一定时间理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赵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正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