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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申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西充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德明、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充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德明,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申字第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充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西充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峰房产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德明、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建筑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瑞峰房产公司再审申诉称: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63号民事判决,请求再审撤销该判决的第一项以及第二项;维持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2)西充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瑞峰房产公司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综上,再审申请人瑞峰房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充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何华轩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孟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