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冯爱与陈坚、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爱,陈坚,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冯爱,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坚,男,住清远市。被执行人: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代表人:陈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爱与被执行人陈坚、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受理费35738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已被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已提出对上述财产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对上述查封之房产拍卖处理时间较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拍卖,申请执行人等待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7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大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