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玉宝与姚付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李玉宝。委托代理人:满建峰,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付启。原告李玉宝与被告姚付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宝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玉宝负担。审 判 长 邵明磊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人民陪审员 孙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苗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