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9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陆根杜与上海广氿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9570号原告陆根杜。委托代理人甄小红。被告上海广氿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万锁。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根杜诉被告上海广氿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根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根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陆根杜负担(已付)。审判员 邬建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