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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执字第000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明军与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军,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04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军。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明军与建筑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建筑公司未履行(2012)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筑公司5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它财产。二、限建筑公司在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