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苏燕与张浩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燕,张浩文,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1798号原告苏燕,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被告张浩文,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4层0501,组织机构代码30660240-X。负责人王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伟欣,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燕诉被告张浩文、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苏燕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