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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5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姜桂琴与郑泽平、樊婉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琴,郑泽平,樊婉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574-1号原告姜桂琴。被告郑泽平。被告樊婉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琴诉被告郑泽平、樊婉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桂琴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姜桂琴负担。审判员  赵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