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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清江与董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05-2号原告李清江。被告董彬,成年。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蒙世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江诉被告董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原告李清江提供的担保财产张孟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仝金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