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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8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823-2号原告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林,董事长。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19元,减半收取5910元,由原告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保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