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夏昌明与覃培刚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昌明,覃培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00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昌明,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培刚,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夏昌明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紫阳县人民法院(2015)紫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昌明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夏昌明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昌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上诉人夏昌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丹代理审判员 杜 涛代理审判员 刘慧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