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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秀萍与被执行人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萍,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姚振华,校长。申请执行人杨秀萍与被执行人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秀萍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履行给付11.288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15年11月27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