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万民初字第0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坤诉被告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坤,建平县华兴矿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5151号原告陈海坤被告建平县华兴矿业(经审查全称为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原告陈海坤诉被告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海坤诉称:我自2014年4月份受雇于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担任大车司机,被告欠原告5个月工资8,700元,后给付5,100元,余款3,600元被告至今没有给付。特起诉法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3,6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海坤在被告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未给付原告工资款3,60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内容为“欠陈海坤人民币3,600元,华兴矿业,2015年2月12日,并加盖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公章。”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提交欠条一枚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6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被告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陈海坤工资款3,600元的事实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海坤工资款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