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二初字第170号滕林丽诉滕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二初字第170号被告滕林丽,女。被告滕红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林丽与被告滕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林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林丽提出撤回对被告滕红梅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林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滕林丽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莫 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容 来自